2018-12-16 11:29 作者:中华健康网 出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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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 丽水司法 【以案释法】“保健品”不保健 !违法了你知道吗?
丽水司法 2018-12-11 20:30 来源:澎湃新闻 问政 字号 点击上方"丽水司法"↑免费订阅本微信
01 案例详情 2018年1月,吴某某在一次偶然机会中得知销售性保健品能挣点“省力钱”,于是他便批发了“虫草强肾王”、“肾宝片”、“黄金伟哥”等产品在松阳县玉岩镇、枫坪乡公路沿线的村庄售卖。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吴某某已销售了部分产品,警方在其住所查获了剩余未售出的性保健品。 办案人员发现这些药品的说明书中均标注为中草药成分,其中“虫草强肾丸”的外包装更是标有“纯中药制剂”字样。经专业机构检测,却发现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物质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经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也未查询到上述性保健品所标注的厂家或生产批号信息。
法院判决 9月21日,由松阳县检察院提起的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松阳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月23日,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910元。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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