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12:10 作者:中华健康网 出处:互联网
| □记者 张畔 案件回顾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日籍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进口食品网购案件,日籍当事人当庭提前履行赔偿款,案件在20天内便得到圆满解决。 当事人陈某在日籍当事人东川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美国有机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单价695元,共支付货款9730元。收到实物后,陈某发现该产品中违法添加灵芝等传统中药材,虽然名为进口食品,但未贴我国海关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陈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东川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请。东川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长期从事有机酵素海藻菌粉研究,涉案产品完全符合日本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产品在欧美等国也销售,均被认为是有益于人体健康和有助于提高免疫力的健康食品。涉诉产品是其直接从日本国内邮寄给陈某的,属代购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安全的食品,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请。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东川在中国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售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获利方式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所以,他的身份是食品经营者而非代购人。 本案一审时,东川没有到庭,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二审中,法官多次主动与东川及其代理律师沟通,释法明理。通过法官的解释,东川逐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下架店铺内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同时,东川主动提出愿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陈某和解。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东川通过代理律师主动提出在法官见证下当场支付赔偿款。来源:光明网 律师说法 河南尊豫律师事务所 冷长剑 本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搞清“淘宝商家身份实为食品经营者而非其认为的代购人,其获利方式系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 代购人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网站平台上公开上架销售,相当于卖家自己购进了商品又进行转卖,此时代购人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卖家承担商品问题和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贴上中文标签,不能因为涉案食品在日本或欧美被认为是安全食品,就推断该食品也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在中国境内售卖食品,无论是通过实体店铺还是网店,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而灵芝被明确规定不属于普通食品,该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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