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骨米饭加罂粟壳、保健品添伟哥…案例触目惊心(2)

2020-03-13 12:24   作者:中华健康网   出处:互联网    

  导读: 2015年至2018年,某餐饮管理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品牌酸奶粉并对外销售,该品牌酸奶粉保质期为一年。为给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总经理王某某指使仓库管理人员将过期酸奶粉涂改成未过期产品,销售给多地的加盟或直营店,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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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8年,某餐饮管理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品牌酸奶粉并对外销售,该品牌酸奶粉保质期为一年。为给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总经理王某某指使仓库管理人员将过期酸奶粉涂改成未过期产品,销售给多地的加盟或直营店,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案发后,执法机关查获涂改生产日期的过期乳制品2223袋,货值33万余元。

4、销售减肥胶囊,竟含禁药成分“西布曲明”

【案情简介】

西布曲明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十几元钱一份的排骨米饭,事关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要切实从“舌尖”上的安全做起。

9、销售咖啡“温柔”下刀,获重刑咎由自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自用,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2017年3月至10月,多次通过网购以每粒0.6到0.7元的价格购买成品或半成品的散装减肥胶囊,后将减肥胶囊以每粒约1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淘宝销售获利18400元。经检测,涉案的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官点评】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将掺有非食品原料的“丽之源360左旋咖啡”出售牟利380489.67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徐某某数额208375元,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数额172114.67元,徐某某、张某某明知该咖啡掺有非食品原料,仍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方式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咖啡含有西药西布曲明成分。徐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抓获“上线”姚某某。

杨某某等人以公司作掩护,行非法经营化学原料药之实,逐渐成规模化,说明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置国法于不顾,仍存投机心理。本案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6、销售已过保质期乳制品,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某不具备生产药品资质,竟自行加工生产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从网上购买“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等保健品卖给王某等人。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该保健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本案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牟某某的产品配方、治病记录、销售药品明细、产品标签等书证材料,扣押了现场的药品,牟某某提供不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经鉴定涉案药品均系假药,证据确凿。本案向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生产、销售药品必须合法。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牟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租赁的厂房内,私自生产“九转回生丹”“万心通”等多种药品并对外销售牟利。经鉴定,扣押的“九转回生丹”等药品均系假药。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5、排骨米饭中添加罂粟壳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宋某、王某某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杨某某、黄某、宋某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业务员王某某等3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业务员王某某等3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上述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7、租赁厂房当“药神”,自行加工生产假药

被告人杨某某2010年和2012年先后成立两个公司,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8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杨某某招募黄某、宋某参与公司经营,通过网络对外发布广告,销售西地那非、二甲双胍等化学原料药非法获利。黄某负责原料药的购进、保管、发货等,宋某系公司主管人员兼销售,负责公司日常事务、销售业务统计等,并招聘王某某等3人作为业务员,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系购买者,以上合计销售金额达260余万元。

【法官点评】

【法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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