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6 18:37 作者:中华健康网 出处:互联网
现场图片 刘甦/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刘甦/摄 第一,有的常委会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会公众认为,目前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中医药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建议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第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为鼓励中医药科技技术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第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二是,“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三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近年来我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总体适应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同时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以解决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七,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专门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