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9 13:33 作者:中华健康网 出处:互联网
中医有现代医学尚不具备的独特养生理论和养生方法。在强大的市场需求下,中医养生产业迅速兴起,一些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混乱的问题也随之突显,如技术规范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条件差,夸大疗效等。 中医养生机构失范根源 究其根源,首先是制度尚不完善,医疗行为与保健行为界限模糊。卫生部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的中医推拿、刮痧、拔罐等项目被认定为医疗行为,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的按摩、刮痧、拔罐,甚至针灸等疑似涉医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医疗行为,很难区分。如果这些保健场所没有使用医疗专门术语,也没有宣传治疗作用,那就应该是社会服务机构。 医院等医疗机构内出现问题,可以针对情况进行处罚,但非医疗机构设相关项目,因其不属于医疗机构,所以不在卫生部门管辖范围之内。而目前并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医疗与保健行为,所以,中医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监管无依据可循。 其次,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社会养生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受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管理。 其中,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美容院卫生条件与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管,就中医养生项目而言,卫生部门只负责拔火罐等工具的消毒情况而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只是针对是否合法经营进行监管,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就经营范围进行监督,;质检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负责对美容院的产品进行监督。 因为尚无标准和制度来认定谁可以做保健服务,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经营哪些项目,这些部门在监管中难以实现无缝链接,最终给无证“中医保健”以可乘之机。 完善制度建设 监管有法可依 要解决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不规范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制度建设,应该对养生保健行为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明确其与医疗行为的区别,建立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体系,确定其实施养生保健服务的范围,使监管活动有法可依。 如以北京市中医养生试点示范区东城区为例,该区曾出台《东城区中医药养生机构行业标准(试行)》,针对本市目前中医养生服务的需求,共对中医药健康资讯类、推拿按摩类、熏洗类、艾灸类、贴敷类、拔罐类、刮痧类等7类中医服务进行了规范。 与国家《标准》相比,这一标准更加细化,以“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个白大褂”就可营业的中医药健康咨询类为例,此次明确要求,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需设咨询桌、椅、健康宣传品、中医药健康处方、健康展示栏等。 同时,推拿按摩类须有按摩床、按摩巾等,熏洗类须设熏蒸床、熏蒸器、泡洗器、热敷袋及相适应的中药配方,还必须有通风设备。不同级别提供的服务项目也不同,一级机构必须能够提供两种及以上服务项目,二级机构必须能够提供三种及以上服务项目,三级机构必须能够提供四种及以上服务项目。 这样既为养生保健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行为规范,又使监管活动具有明确的依据,地方政府可借鉴学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规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