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8-05-22 12:05   作者:中华健康网   出处:互联网    

  导读: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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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教科〔2014〕20号

    五、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督导评估和研究示范制度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师资力量是决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必须大力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要防止中小学心理辅导活动课的学科化倾向,避免将其作为心理学知识的普及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注重引导学生人格积极健康发展,最大程度地预防学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塑造学生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
    各地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增加经费投入,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积极组织相关课题申报和优秀成果评选,通过课题研究和研究示范区建设,总结提炼我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典型经验,为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科学依据,不断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的教育,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社会阅历的扩展以及思维方式的变化,特别是面对社会竞争的压力,他们在学习、生活、自我意识、情绪调适、人际交往和升学就业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困扰和问题。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2014年3月1日

    各地各校要在积极开展培训的同时,制订规划,逐步配齐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尚未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中小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优先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制度建设。各县(市、区)应尽快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研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积极推广优秀教科研成果,推进区域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和标准。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允许按照心理健康教育学科申报;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兼职教师,其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范围。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名师工作室,促进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成长。
    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推广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模式与典型经验。在新的发展时期,要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按照“全面普及、巩固提高、研究创新”的工作思路,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化发展。
    研究创新。加大调查与研究的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示范区、示范校建设,积极培育和推广典型经验,打造区域发展特色,全面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成效。
    各学校心理辅导室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安排专兼职教师值班并接待辅导,建立明确的值班制度并予以公布。同时,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应安排固定的开放时间,小学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小时,中学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他功能室按照需要开放,各功能室要有日常使用记录。

浙江省教育厅
    巩固提高。巩固现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配置比例,特别是专职教师的配置比例,努力提高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化与科学化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以及对学校的基础性考核中,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课程开设的引导,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形成发展特色、具有显著成效的学校和地区,及时研究总结,积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
    四、加快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完善配置标准和运行规则
    二、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目前全省各中小学校已全部建立心理辅导室,下一阶段各学校应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试行)》(浙心指〔2013〕7号)的建设标准,并结合各自实际配置心理辅导室,不断规范心理辅导室的使用,健全运行制度,提高运行实效。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他们的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遵照《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浙教教科〔2002〕86号)和《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专业伦理守则(试行)》(浙心指〔2007〕1号)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操作技能和研究能力,遵守专业伦理守则,在加强自我身心调节和提高自我心理健康水平的同时,主动承担对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心理支持工作,积极借鉴“教师心理成长工作坊”、“学生同伴心理辅导”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切实维护全省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心理健康。
    中小学心理辅导活动课的内容安排应遵循各年龄段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并结合学校、学生实际情况选择主题。各普通高中应根据当前课程改革推进的实际需要,在心理辅导活动课中增加对高中生生涯规划的指导,帮助高中生进一步认识自我、了解社会,对自己的生涯进行主动的设计与规划。高中生的生涯规划指导应包括自我认识、学业指导(课程选修及学习方法)、升学指导、生涯指导等方面内容,既要立足当下,帮助高中生确立学习目标,激发学习动力,同时也应指向未来,为高中生的升学发展与职业选择提供支撑与帮助。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心理辅导活动课是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途径。各中小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保证心理辅导活动时间,课时可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如选修课、班会课)中安排。每班每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不少于2课时。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

关 闭

    全面普及。在2013年实现全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在全省中小学的普及面。
    三、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学校开设心理辅导活动课应选用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生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并从学校实际出发,以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教研活动,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难点,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心理辅导活动课的质量。
    心理辅导室是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个别辅导和团体辅导,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和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排解心理困扰的专门场所,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

    各学校应逐步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工作制度,包括辅导室使用及管理制度、辅导人员工作职责、辅导室值班制度、辅导预约制度以及辅导档案建立与保管制度等,规范学生心理档案,定期开展典型个案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心理辅导工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同时,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完善转介制度,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各类极端事件。
    各地要积极组织对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A、B、C证上岗培训),逐步完善培训制度,把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列入省教育厅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确保培训的课时与质量,通过培训提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有效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心理辅导活动课的开课率和个案辅导的来访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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