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餐饮美食 这几件消费者维权案件很重要!

2020-03-15 12:25   作者:中华健康网   出处:互联网    

  导读: 2020年的3月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因疫情而变得有些特殊。前一段时间大家无法出门,是不是通过网上购物app“买买买”了呢?是否有因为网购而发生不愉快呢?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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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虞某在某商城APP购买了一枚限量版手表(限量200枚),共计支付货款29075元,到货后原告发现手表背面的“LIMTIED EDTION”限定款编号为400。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之规定,被告销售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且无中文标签、说明,确实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食品药品领域即使系“知假买假者”,并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编辑:包河法院新媒体团队

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购买奢侈品已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消费行为。限量版与普通版的不同除体现在设计与常规版本不同之外,更体现在发行量少而有限,因此比较珍贵且有收藏价值。手表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对商品进行严格的把关,特别是关系到商品的价值、用户的购买预期及目的。本案中,根据广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生产商已经告知其生产过程失误导致内环装错并提出更换内环,但其一直未予理会,销售商的失误致使交付的手表不能达到消费者的预期,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的处理结果警醒销售商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查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及时对购买商品仔细查验,一旦发现有瑕疵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人:审管办 程婷

2018年11月21日,生厂商向虞某出具一封道歉信,该信称案涉手表在手工装配过程中出现错误,愿意为其更换一枚全新的手表。后虞某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在销售时存在欺诈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实物显示的与广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网页上宣传的并不一致,致使原告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故支持其退货退款并补偿20000元。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9年5月10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某的投诉进行回复,该回复函显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注的保质期与该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保质期常温60天不相符经查属实。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与该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保质期不一致,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判决被告退款并十倍赔偿。后,该案经二审维持。

虞某诉广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承办人:民二庭 杨雯雯

刘某认为该餐饮公司销售国家禁止进口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某餐饮公司返还购物款4848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安徽某餐饮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3000元。

承办人:审管办 程婷

案件评析

基本案情

刘某诉安徽某餐饮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案件评析

罗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8年4月11日,刘某与朋友至安徽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用餐,共消费5498元,其中包含三瓶酒水,分别为:久保田万寿(1瓶)2280元、八海山(1瓶)1680元、上善如水(1瓶)888元,上述三瓶酒水金额合计4848元。后刘某浏览网页资讯得知在被告处消费的上述三瓶酒均进口自日本新泻县,而该地方曾在2011年3月11日发生过核泄漏事件,我国在核泄漏事件发生后已禁止从日本多个核污染区域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截至刘某在该餐饮公司消费时还没有解禁。

文:杨雯雯、程婷

今天,包河法院为大家推荐几篇有关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快来看看吧~

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2020年的3月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因疫情而变得有些特殊。前一段时间大家无法出门,是不是通过网上购物app“买买买”了呢?是否有因为网购而发生不愉快呢?疫情消散,一大批餐饮店恢复堂食,大家在开心用餐的同时,是否也会因饮食安全感到忧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感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3日,罗某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了8份九蒸九晒黑芝麻丸,合计付款1184元。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保质期为“常温三个月冷藏半年”。到货后罗某查询了该产品的信息,发现该芝麻丸企业标准备案的保质期是常温60天,而非产品上标注的“常温三个月冷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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